冥罰淫律

從來惡孽,惟淫為大,陽罪甚重,冥罰尤嚴,為罰極多,爰撮要端,見此篇者,各宜戒勉。

亂倫之人,永閉地獄,有害人命者,死遭雷擊,戲尸之人,與此同罪。已受陽罰,皆免雷劫,有忠孝事,準抵四分。大善千五,即千五百善亦抵四分。強姦寡婦,當身絕嗣,受苦地獄,歷五百劫,轉為蟲蟻,又五百劫,轉為禽獸,又五百劫,再轉為人,為娼妓身,已受陽罰,免一百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五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一半,大善五百,亦抵一半。

謹按:地獄歷劫者,每一劫,即歷一地獄受刑罰之苦一次也。陰司受罪,非比陽世,雖刑罰一次,其身已死,又必使之復還人形,刑戮如前狀,歷劫既滿,此罪始完,如再有他罪,再按罪使受地獄刑罰,嘗見洞冥記中,詳載犯淫孽者,生前如悔改向善,死後自抵除減罪,如至死不改者,死後由一殿解至各殿,須歷受誅心獄、銅人獄、割腎獄、鼠嚙、油釜車崩大小各地獄之罪,若亂倫更入亂倫等獄。或永閉地獄,受諸刑罪。蓋刑罰於淫孽,亂倫罪為特重。以上地獄,各受若干劫,滿後始得轉劫,轉劫者係投生一次,為一劫也。又見金科輯要、輪科輯要二書中,詳列賞善、罰惡各條,而此冥律諸條,亦有減免加等,準抵差別,以見善惡分明不爽毫髮,若參觀金輪二科,暨洞冥記,則因果報應,益信而有徵也。

誘姦寡婦:二世絕嗣,以上之劫,各歷四百即受苦於地獄,為蟲蟻,禽獸,各歷四百劫。再轉為人,為殘疾身。已受陽罰,免八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四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七分。中善五百,亦抵七分。

調姦寡婦:三世絕嗣,以上之劫,各歷三百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三百劫。再轉為人,為貧賤身。已受陽罰,免六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三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九分。小善五百,亦抵九分。

強姦處女:子女淫佚,以上之劫,各歷四百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四百劫。再轉為人,為奴僕身。已受陽罰,免一百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四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一半。大善四百,亦抵一半。

誘姦處女:二世絕嗣,以上之劫,各二百五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二百五十劫。再轉為人,為疾病身。已受陽罰,免七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三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七分。中善四百,亦抵七分。

調姦處女:妻女償還,以上之劫,各歷一百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一百劫。再轉為人,為中貧身。已受陽罰,免四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二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九分。小善四百,亦抵九分。

強姦室婦:妻女償還,以上之劫,各三百五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三百五十劫。再轉為人,為隸卒身。已受陽罰,免一百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三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一半。大善三百,亦抵一半。

誘姦室婦:減壽二紀,抱朴子曰:紀者三百日也,金科輯要則云:紀十二年也。此當以金科輯要凡例之言為準。以上之劫,各歷一百年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一百劫。再轉為人,為孤獨身。已受陽罰,免三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二等,有忠孝事,準抵七分。中善三百,亦抵七分。

調姦室婦:減壽一紀,以上之劫,各歷七十即受苦地獄,為蟲蟻,為禽獸,各歷七十劫。再轉為人,為中貧身。已受陽罰,免二十劫。有害人命者,罪加一等。有忠孝事,準抵九分。小善三百,亦抵九分。

以上三條(寡婦、處女、室婦)俱屬異姓,若屬親戚,加倍治罪。有服之親,罪次亂倫;若在喪中,罪加三等。無論僕婦,無論奴婢,姦淫之罪,俱照上論。姦事未成,減壽半紀,有害人命者,照成姦論。

淫一娼妓:減壽半年,染惡疾者,減壽一年,若能改悔,免去減壽,遺一子女,為獸一世,若能改悔,免為走獸。

漁獵男色:與婦女同。十六以上照處女論,十六以下,照室婦論;挾幼童者,照淫娼論。(此即同性戀者)

造淫書者:減壽二紀,若有因閱書造成淫害,罪坐已身,書不消滅,永不超生,拍攝淫戲春宮,與此同罪。

揚一淫事:減壽半紀,若有害人命,減壽一紀;談閨閣者,與此同罪。若能改悔,罪俱減等。

■陸判官淫律補篇(判官名之道,宋時人也)

凡姦淫之事,有用藥打胎,致喪一命者,加倍治罪。

凡姦淫處女,在十二歲以上者,雖屬誘姦調姦,俱以強姦論,若有害人命者,加倍治罪。

凡已有子而又置妾者,一人,減壽二年。有功名者,削功名八分,不減壽。

凡寡婦無意改嫁,而用計誘之者,減壽三年。有意改嫁,免去減壽。

凡娶一寡婦,留夫家一子女者,減壽二年,子女致死者,減壽一紀。

凡朋友相見,談淫佚之事者,三次,減壽一月。致人有淫事者,減壽三年;有功名者,罰停遲功名。

凡路遇美色,目逆而送之,三次,減壽半月。若假託殷勤,實存惡意者,一次,減壽一算。原註:一算三月也。抱朴子曰:算者三日也。金科輯要則云:算者,三年也。此當以原註為準。

凡喜聽淫戲者,一次減壽三月。有功名者,罰停遲功名。點淫戲者,一次,減壽一算,若有所害,轉獸一世。

凡喜看淫書者,三次,減壽半月,致生疾病者,減壽三年。

凡誘人行淫事者,照人所犯之罪減二等,父兄縱子弟行淫者、縱僕類者亦同。

陸判官云:按此冥罰,各淫罪固難稍寬,而亂倫之罪尤重,無論以卑凌尊,以長欺幼,死後俱入無間地獄。今日世風大壞,犯此者每出於仕宦之家,讀書之子,相染日久,習以為常,迷不知恥,將不知所終。諸神仙不得已,奏明
玉帝將冥罰明傳陽世,不必隱諱,其有見此冥罰,而知悔改者,減罪。行忠孝者,減罪。積功德者,減罪。若見此篇仍不知改悔,反加毀謗者,定遭惡報或雷擊,或有見此篇遵信而廣傳者,傳一百人,增壽一紀。傳二百人,無子得子。傳三百人,增壽二紀。傳四百人,子孫盛昌。傳五百人,功名連綿。傳一千人,名登赤籙。傳流天下,死後成仙。傳十富豪,抵傳二百人。傳一仕宦,抵傳百人。此皆經孚佑帝君奏明
玉帝,照准施行。

謹按:金科輯要,係清咸豐六年,

文昌帝君降於湖南醴陵縣之擂鼓橋誠盡林,此科原乃
上帝所定,秘之玉篋,文帝懇求
玉旨,頒行人世,發明天律,又曰陽律,罰民之惡,降災劫以誅其心。清光緒三年,
文武二帝,懇蒙
玉帝准後,頒輪科彰明陰律,核人之罪,有地獄以誅其魂,又經諸仙述輯,凡金科所未盡有者,是書續傳其旨,飛鸞繕稿,普示人間。